一、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
五、实施机构
安徽省气象局
六、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拒不补正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公函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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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3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4 |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5 |
专业技术人员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非必要条件,可附,查看原件 |
6 |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7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8 |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仪器设备校准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9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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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技术负责人三年以上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从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乙级资质 |
技术负责人五年以上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从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甲级资质 |
11 |
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提供 |
12 |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13 |
近三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所需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3、省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省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5、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
6、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评审意见作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7、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流程图
九、审批数量
无限制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时间)
十一、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许可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将证件送达申请人。
十五、年检要求
不年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十六、服务对象
法人
十七、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十八、结果时效
5年
十九、咨询电话
0551-62999811,0551-62999812
二十、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投诉电话:0551-62607289,0551-62607287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00)